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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包头市海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1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建房注[2015]12号

 

包头市海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已经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的规定,我厅决定注销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内建房资证字[2013]BZ 00281)。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注销的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我厅。自注销证书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但对以前开发建设的项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文宗、郑悦

    联系电话:6944772

    监督电话:6946850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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